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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浏览数:212  添加时间:2020/6/3 10:2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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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广西桂林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桂林市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8月1日起实施。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主任郭红星表示,将严格履行《条例》赋予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法定职责和权力,依法对漓江风景名胜区实行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监督、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依法开展保护工作,进一步落实长效机制,严厉制止和查处、打击《条例》禁止的一切行为,切实保护漓江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为实现桂林可持续发展和国际旅游胜地建设作贡献。
《条例》明确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中的职责,提出构建科学有序的管理体制,规范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的旅游开发和保护利用活动,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也有具体规定。根据漓江风景名胜资源的空间分布特征和自然环境现状等情况,严格实行分级保护,将漓江风景名胜区分为特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和控制协调区。对漓江干流近年来存在的未依法取得水上游览经营资质的排筏非法经营行为,规定了查处办法,填补了对非法运营排筏的执法监管漏洞和法规空白。《条例》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助推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建设和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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